2010年7月22日 星期四

卡債不良 紀錄6個月
Q:我先前因為積欠銀行信用卡債無力償還,銀行委請催收公司向我催討,最後我終於把債務還清了,可是我擔心不良紀錄將一直跟隨著我,請問這樣的案件,將在聯合徵信中心上登錄多久?
A: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指出,銀行將不良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債務人清償欠款後,應該向資產管理公司索取「清償證明」,此外,債務人務必記得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通報註記「債務已清償」,否則好不容易還了錢,聯徵中心資料庫的欠款紀錄仍是「逾期未繳、強制停卡」,日後再向銀行借錢或申請信用卡時,可能處處碰壁。
至於「債務已清償」註記,在聯徵中心的留存期限,從最短的6個月到3年、5年、7年,甚至長達10年之久,此稱之為「信用紀錄揭露期」,是提供金融機構放款授信的重要參考依據。
以信用卡為例,信用紀錄揭露期原本為3年,從今年1月27日起,已大幅縮短至6個月,就是鼓勵信用卡債務人儘速還款。
而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不良債權,債務人信用紀錄的揭露期,目前也比照銀行相同標準,換言之,銀行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信用卡案件,當債務人將卡債全部清償或協議清償後,債務人在聯徵中心的不良信用紀錄,也縮短為6個月。
(記者李靚慧╱記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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