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突破經營


出污泥而不染,小心變孤鳥

吳建宏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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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了HBO電影「震撼教育」,內容敘述一位單純的菜鳥警探,因為不願跟著「丹佐華盛頓」飾演的資深警探沉淪收賄,所以慘遭「修理」;在現實生活中,我親眼目睹這樣的情節就發生在我父親身上。

【想對抗潮流?你沒那麼偉大!】

家父從20歲就開始當便衣刑警,因為堅持不肯「跟夥伴同流合污」,所以被「上級」推來推去,每個單位都不要他,不過因為擁有一身武術,所以抓盜匪這種「歹差事」總是需要靠他,最後「收留」他的是剛正不二、而且「慧眼識英雄」的前刑事局長張友文伯父;但終究抵不過現實環境的「潮流」,家父自動離開「同仁饞涎的肥缺」,隱身在專門鑑定證據的後勤技術單位,跟一群「志同道合者」窩著直到告老退休。

在政壇上被列為「孤鳥級」的人物也不少,他們可能自我性太強,不願意跟著組織起舞;也可能自不量力的想成為「改革者」,事實上最後都成了「烈士」居多,畢竟「潮流」不是個人所能擋的!

【誰是始作俑者?】

去年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爆發「集體享用免費搭乘」醜聞,如果這是幾百人的團隊行為,代表的意義是「制度」,而不是「貪污」;就如同一家公司每個員工都把原子筆、衛生紙帶回家,因為這是「眾所週知」的慣例,跟「偷雞摸狗」的貪污,其行為「動機與背景」是不同的,這也就是「大家都這樣做,理所當然應該沒錯!」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積非成是」,也不光是這件事而已,包括最近發生「人球事件」,據說每個醫院都是這樣,這次就像玩大風吹,「人球」掉在仁愛醫院,算他們倒楣!

如果大家都這樣做,要殺雞儆猴,請問誰是「雞」?還是要先找「蛋」?

【上有制度,下要自律】

我抓過分公司主管舞弊案件,這是有人「看不下去」而檢舉才爆發的,並不是我乃「吳神探」;如果大家都一起沉淪,那麼醜聞就不會被「揭發」,所以問題是「究竟多少人能抗拒得住誘惑?」身為「凡人」的你,真的能「自律」嗎?

如果「等著抓人」,這樣必然是「跟人性過不去」,那太殘忍了;因為「你設下陷阱,就一定抓的到」,但有倒楣蛋會因此琅噹入獄,你於心何忍。

我認為訂定制度者要「站在人性思考」,因為「正常人都會禁不住誘惑」,所以在制度上不應該「創造這種機會」,否則「倒楣的孤鳥」永遠會出現;說起來真嚴肅悲哀,最後我來說個笑話,輕鬆一下吧!

【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別亂考驗】

有位男生就要和相處一年的女友結婚了,岳父故意找新娘的妹妹來考驗他。一天夜裡,這位男生未來的小姨子Call他,說要請他來看請柬的設計;當男生到時,她家只有她一個人,迎接他的小姨子用無盡幽怨的眼神說:「我愛的人結婚了,新娘不是我,我現在唯一想做的即是在你結婚之前,把我獻給你。」

她邊說邊脫衣服說:「我在臥室等你,如果你決定了,就上樓來找我。」男生呆立了一分鐘,然後轉頭走出大門,走向他的汽車。

門外,未來的岳父大人濁淚橫流,給了他一個深深的擁抱:「goodboy,我們家的測試,你已經通過了,歡迎你加入到我們的大家庭。」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保險套放在車上是對的。(經營突破有效管理專題講座,歡迎洽詢0936212429吳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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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


慎選“調整工資”時機有助節省成本

楊惠娣 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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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的勞退新制中規定,企業須依法按月提繳員工薪資6%勞退金至勞工個人退休帳戶,提繳的金額涉及勞工的工資,也與雇主所負擔的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健保「投保金額」相關,由是可知,工資調整的時機極為重要。

這樣的重要性可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略窺一二;依據規定,勞工工資如在「當年二至七月」調整時,其雇主或所屬之事業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雇主如果違反了此項規定,於調整工資時應通知勞保局而未通知時,依同條例第五十二條可處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而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企業如果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然而勞退條例第十五條其實是完全「複製」勞保條例第十四條,而健保法第二十四條也是複製勞保條例,勞退條例「調整工資」的規定因而可說已經完全「勞保化」了,企業如能妥善運用勞退新制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的調整工資時機,不但可以合法節省月工資提繳費,也可以合法節省勞健保費。

舉例來說,雇主今後替勞工加薪時,應盡量選在二月或八月,這樣就可以合法延遲六個月通知勞保局,如此一來,企業主可以節省因調整工資增加部分的六個月勞健保費,也可以合法的節省月提繳勞退金,不但不會有以多報少的情事,更可以合法的節省企業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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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節稅


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應附陸委會委託團體處理之證明

薛兆亨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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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如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如債務人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財政部業於九十三年元月二日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為因應兩岸經貿業務往來頻繁,對於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其屬逾期二年者,而債務人居住於大陸地區,經催收又無法收回者,可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列報呆帳損失。

問題剖析

基本上,新查核準則的修正基本上增加有關受到居住在到路地區之債務人無法還款而產生呆帳損失時所需的證明文件之規定。先就呆帳認定之規定加以說明,我國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可認定為呆帳損失者,包括:依法提列備抵呆帳限額內的呆帳損失及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兩種。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的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的數額為標準,此項備抵呆帳,營利事業應就應收帳款及票據餘額1%限度內,酌量估列,對於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的營利事業,准其選擇按前三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平均比率估列備抵呆帳。上開備抵呆帳的相對科目即為呆帳損失,至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計該年呆帳損失時調整使之合於應計的比率,如備抵呆帳餘額低於應收帳款及票據於上開比率限額內提列的備抵呆帳,准許認定為呆帳損失。至於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1、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至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2、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新修正的查核準則對於大陸地區實際發生之呆帳所規定的處理方式為:

1、如果大陸地區債務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 之確實營業地址;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2、其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正本;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3、其屬破產之宣告或依法重整者,應有法院之裁定書正本;

4、其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者,應有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

5、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本文作者專長於企業節稅諮詢與租稅救濟,如有企業節稅顧問及租稅救濟需求者 請e-mail weissor@ms54.hinet.net 與作者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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